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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进校园 青春安居未来可期

发布时间:2025-07-10 17:10:14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公积金政策进校园 青春安居未来可期

 

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在保障职工住房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以及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打通青年学子从校园迈向社会的“安居第一公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绿园分中心积极深化政策宣导,将服务“前置”至校园。通过精准对接高校,着力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单位人才战略的重要支撑,在人才招引、队伍稳定和长期发展三个维度均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实践表明,完善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仅显著提升人才留存率,更通过住房消费杠杆效应,带动区域经济良性循环。随着近几年住房公积金惠企利民政策的大力宣传,参与招聘的绝大部分单位均在其招聘简章中明确列出缴纳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条款,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砝码。这不仅增强了职工对单位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也突显了住房公积金政策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

青年安居,关乎城市未来。绿园分中心正以“前置服务”为支点,为建设青年发展型城市注入新动能,让住房公积金成为青年群体筑梦长春、安居乐业的坚实后盾。

以下内容为教师和学生群体常用住房公积金业务

附件1: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指南;

附件2:灵活就业人员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附件3:无房职工租住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附件4:购买拥有所有权新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附件5:购买拥有所有权再交易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附件6:偿还商业银行拥有所有权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参照执行);

 

 

 

202574

附件1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指南

 

一、开户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8周岁但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以灵活就业身份自谋职业的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自由职业者等均可自愿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二、开户要件

1.身份证原件;

2.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吉林银行任意一家银行开立的可正常使用的储蓄卡。

三、开户步骤

1.通过“长春公积金”手机APP“灵活就业专区”自助开立公积金缴存账户;

2.自行选择合作银行经办网点现场与银行签订公积金委托代扣代缴协议,具体银行网点分布请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 

四、缴存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开户后应当于每月15日前足额将月缴存额存入签约银行卡,由受委托银行代扣代缴至缴存账户中。

五、缴存金额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最低为吉林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

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在上下限之间自行选择,每年可调整一次。

六、账户要求

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缴存账户。在长春市公积金建制单位开立过缴存账户且未注销的,应当申请将原缴存账户转移至“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集中缴存户"单位账号:201012007194延续使用。如果灵活就业人员开户后到建制单位入职的,需先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封存,再转移到单位账户下接续缴存。

七、贷款同权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与在职职工相同,不设附加条件。

八、开户流程

1.灵活就业人员下载“长春公积金”手机APP,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下载:

2.打开“长春公积金”手机APP,在首页点击“灵活就业专区”菜单,选择“灵活就业人员开户”功能,如下图所示:

3.点击“灵活就业人员开户”后进入开户页面,用户需要如实录入页面所要填写的相关信息,如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紧急联系人姓名、紧急联系人手机号码等,其中,紧急联系人与本人关系、缴存开户银行为下拉选项

4.录入完信息后点击下方的“实名认证”按钮,跳转到下一页面上传本人的身份证拍照或上传手机原有图片)。

:拍照或上传的手机原有图片需满足以下要求:

1)证件必须为有效期之内的本人身份证;

2)图片必须为身份证的彩色照片或扫描件,涂改后无效;

3)身份证边框必须完整露出;

4)上传的身份证信息必须与页面录入的证件信息一致;

5)上传的图片必须清晰、完整、方向正确,并且不能带有其他无关的标记信息。

5.身份证图片提交核验成功后,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下一页面录入公积金缴存信息。

:录入缴存基数与个人缴存比例,系统会返显个人月缴存额,首次缴存年月可选本月或次月开户时间超出本月1-15号扣款日,首次缴存年月只能选择次月),协议生效开始日期默认为业务办理日期。

6.录入完上述信息后点击“查看协议”,灵活就业开户页面录入的信息会在协议里展示,用户浏览协议内容无异议之后点击“去签名”进行手写签名

7.签名完毕后点击“保存”进入下一步上传剩余电子档案材料,阅读勾选提示信息。用户可点击“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选项查看签订的电子版协议。

8.剩余电子档案上传成功后点击“提交”,页面提示业务办理成功,点击确认后可将协议图片下载至相册,开户成功后录入的手机号码会收到办理成功的短信

:开户成功后可正常注册登录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的网上渠道微信公众号、APP、自助查询机等办理业务。

 

 

附件2

 

灵活就业人员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申请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期间未申请市公积金贷款或贷款结清的,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申请销户提取。

二、办理材料

(一)身份证件材料

1.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材料。

2.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件材料、监护人证明材料。

(二)业务证明材料

无。

(三)储蓄卡

申请人本人名下储蓄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吉林银行、中信银行),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须为Ⅰ类账户。

三、设定依据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规字〔2025〕1 号)

 

附件3

 

无房职工租住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申请条件

职工与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新建户需满90天),双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分中心缴存的,职工家庭每年提取限额2.4万元;分理处缴存的,职工家庭每年提取限额1.8万元。多子女家庭:分中心缴存的,职工家庭每年提取限额2.7万元;分理处缴存的,职工家庭每年提取限额2.1万元。新市民、青年人、多子女家庭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在申请提取审核时,也可选择职工及配偶各自上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12倍作为年度额度。新市民、青年人、多子女家庭符合租房提取条件且能够提供房屋租赁备案信息的,职工及配偶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实际租金超过年缴存额的,按年缴存额全额提取(年缴存额按职工及配偶申请提取审核时上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 12 倍计算)。因账户余额不足或因未及时办理导致未提足的额度不予补提。(注:1.新市民是指在申请提取审核时未取得缴存城市户籍或取得缴存城市户籍不满3年的职工;2.青年人是指在申请提取审核时年龄为 35 周岁及以下的职工;3.多子女家庭是指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

12个月可申请提取审核一次,在核定的年提取额度内可办理一次性提取,也可在审核通过后的12个月内办理多次提取(最多每月可提取一次)。

二、办理材料

(一)身份证件材料

1.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材料。

2.提取申请人使用配偶(父母、子女)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件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或亲属关系材料)。

3.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件材料、监护人证明材料。

(二)业务证明材料

不能联网核验相关信息的,提供缴存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及配偶的无房证明;

选择按新市民身份提取的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多子女家庭成员在同一户籍内的还应提供居民户口簿,不在同一户籍内的还应提供子女出生证。

申请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的,在申请提取审核时,除提供《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租赁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

(三)储蓄卡

申请人本人名下储蓄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吉林银行、中信银行),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须为Ⅰ类账户。

(四)婚姻证明材料

已婚职工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件材料、结婚证;离异职工应提供离婚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未婚职工应签署无配偶声明。

三、设定依据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规字〔2025〕1 号)

《关于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规字〔2025〕5号)

  

 

 

附件4

 

购买拥有所有权新建自住住房

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申请条件

1.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之日或不动产权证登记之日后申请一次性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职工配偶购买拥有所有权新建自住住房的,职工可申请提取,夫妻共享提取额度。其中,职工配偶婚前购买的,结婚满半年以上,职工可就该套住房申请提取。

3.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以全款方式共同购买同一套住房全部产权的,均可申请提取;与其他人员共同全款购买的,不得提取。

4.职工有多套住房符合提取情形且没有未结清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自由选择一套房源申请提取,使用不同住房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12个月。

二、办理材料

(一)身份证件材料

1.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材料。

2.提取申请人使用配偶父母、子女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件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或足以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3.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件材料、监护人证明材料。

4.产权共有的应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件材料。

(二)业务证明材料

1.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且不能联网核验相关信息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

2.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且不能联网核验相关信息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增量房申报表或增值税发票。

3.异地住房所取得的材料与本市不一致的,管理中心可要求职工提供补充材料或以信息产生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回复为准。

(三)储蓄卡

申请人本人名下储蓄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吉林银行、中信银行,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须为I类账户。

三、设定依据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规字2025〕1号)

 

附件5

 

购买拥有所有权再交易自住住房

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申请条件

1.应自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满半年后申请一次性提取,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购房款金额以契税计税依据为准

2.职工配偶购买拥有所有权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职工可申请提取,夫妻共享提取额度。其中,职工配偶婚前购买的,结婚满半年以上,职工可就该套住房申请提取。

3.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以全款方式共同购买同一套住房全部产权的,均可申请提取;与其他人员共同全款购买的,不得提取。仅取得住房部分产权,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得申请提取。

4.职工有多套住房符合提取情形且没有未结清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自由选择一套房源申请提取,使用不同住房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12个月。

二、办理材料

(一)身份证件材料

1.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材料。

2.提取申请人使用配偶父母、子女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件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或亲属关系材料

3.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件材料、监护人证明材料。

4.产权共有的应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件材料。

(二)业务证明材料

1.不能联网核验相关信息的,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房产交易申报单。

2.异地住房所取得的材料与本市不一致的,管理中心可要求职工提供补充证明材料或以信息产生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回复为准。

(三)储蓄卡

申请人本人名下储蓄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吉林银行、中信银行,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须为l类账户。

三、设定依据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规字2025〕1号)

 

 

 

附件6

 

偿还商业银行拥有所有权

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参照执行)

 

一、申请条件

(一)按年提取还贷本息额

职工须在正常还款2个月后提出申请,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首次提取还款满2个月不足12个月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未来12个月的应还本息额;还款满12个月不足24个月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未来24个月的应还本息额,以此类推。再次提取,以上次提取时间为基准,提取时间间隔满12个月不足24个月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12个月的还本付息额;满24个月不足36个月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24个月的还本付息额,以此类推。

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本息额的,还贷期间每提前部分还款一次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部分还款的现金支付金额。提前结清还贷本息额的,结清后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结清的现金支付金额;已按年提取还贷本息额,不足12个月办理提前结清提取的,应根据实际还款月数扣除相应多提取的金额。无需与同一套住房的还贷本息额提取间隔12个月。

职工使用不同贷款或不同情形申请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职工有多套住房符合提取情形且没有未结清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自由选择一套房源申请提取,使用不同住房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还贷期间,因账户余额不足或因未及时办理导致间隔未提取部分的金额不予补提;以其他住房或其他情形为由提取过的,已发生过提取的年度不予累计,管理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家庭提取

职工配偶符合偿还贷款本息提取情形的,职工可申请提取,夫妻共享提取额度。其中,职工配偶婚前符合偿还贷款本息提取情形的,职工可就婚后发生的还贷部分申请提取。职工及配偶没有未结清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各自选择一套符合提取情形的住房申请提取。职工配偶在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且已提取过的,如职工就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管理中心只予提取未提足的差额部分。

(三)共有产权提取

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以贷款方式共同购买同一套住房的,均可申请提取;与他人员共同贷款购买的,仅主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取。仅取得住房部分产权,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得申请提取。

(四)约定提取

经借款人授权,能够通过联网合作机构查询到个人住房贷款数据且符合我中心提取条件的职工(含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在其偿还贷款期间申请提取的,可选择开通约定提取服务。目前我中心的合作机构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吉林银行以及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就偿还同一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省直公积金贷款,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均符合提取条件的,选择的还款方式应一致。

1.在约定提取政策执行前该笔贷款已发生过还贷提取的,职工可随时申请开通服务;但还贷期间还曾以其他提取情形提取过的,申请开通服务时间应与上次提取时间至少间隔12个月。

2.在约定提取政策执行后首次申请还贷提取的,职工可同步申请开通服务;未同步开通服务的,后续申请开通服务时间应与上次提取时间至少间隔12个月。提取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二、办理材料

(一)身份证件材料

1.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材料。

2.提取申请人使用配偶父母、子女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件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或亲属关系材料

3.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件材料、监护人证明材料。

4.产权共有的应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件材料。

(二)业务证明材料

1.首次提取且不能联网核验相关信息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借款合同、近两个月正常还贷明细、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再次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时,可不再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借款合同。

提前部分还款且不能联网核验相关信息的,还应提供提前还贷凭证,提前部分还款后尚未正常还款满2个月的,还应提供重新核定后的未来12个月还款计划。涉及提前结清的,还应提供提前还贷凭证及结清证明。

目前中心联网合作机构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吉林银行以及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异地住房所取得的材料与本市不一致的,管理中心可要求职工提供补充证明材料或以信息产生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回复为准。

(三)储蓄卡

申请人本人名下储蓄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吉林银行、中信银行,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须为1类账户。

三、设定依据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规字2025〕1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方式的通知》 (长住金字2024〕16号)